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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密业务咨询
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二)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军工涉密业务备案服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7个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请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这是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前提条件。
特殊情况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须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审批。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目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范围是指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研制项目或生产的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暂时未列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范围。
3.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随着军工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加入到军工科研生产配套单位行列,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可以申请保密资格。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7. 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另外,属于上市公司的单位,其承担涉密任务的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非公有制企业目前仅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是申请保密资格应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相关标准的执行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申请书》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4.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或军工集团出具的密级证明。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涉密。
6.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的统一要求掌握。
另外,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3、5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1、3、5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5、6项所要求的材料。